【摘要】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关键词】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10-15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10-15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10-15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10-15
《文化产业》 2015-10-19
《文化产业》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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